针对四部门的“封闭式”打击,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认为:“没有宿管许可,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这一措施有矫枉过正的成分。“寝室也是一个进行正常社会交往的空间,可以规定有异性老师进入要将寝室的门保持打开,而不是简单禁止。否则,不利于教师习得和学生相处的工作规范,也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不信任,影响教学质量。”柯倩婷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提出,“封闭式”防性侵不是长久之策。“四部门的良好初衷不容置疑,但‘封闭式’管理有简单粗暴的消极保护之嫌。保护儿童免遭性侵不仅靠预防教育,还需法律作依托,加大对该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孩子筑牢全面防护网。”
但目前,法律打击力度显然还不够。嫖宿幼女罪就被网民称为性侵女童罪犯的“免死金牌”。
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后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幼女本身没有性自主能力,在前面加上‘嫖宿’好像默认幼女有性自主能力,所以这个罪名本身是矛盾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谭晶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另外,这个罪名似乎无形中对被害人‘标签化’,使其产生耻辱感,这对保护女童来说是不利的。”
2010年,波兰通过立法准许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法”。此后,德国也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化学阉割法”。2011年,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化学阉割法”的国家。这些重罚,即使不能形成威慑全社会的效应,也足以让行凶者在行动之前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比中国关于幼女性侵的刑事处罚,吕孝权介绍,“犯罪情节一般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严重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受害者还面临着取证难、索赔难的司法困境。
“目前,我国对性侵犯采取的措施还难以达到遏制犯罪不断发生的作用,犯罪成本低,也是很多人把对女性的性暴力不当回事的原因。”长期从事性别平等公益活动的志愿者李麦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