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在案证据,上述500万元在案发前确有150万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时在转款过程中有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但该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如何处理,薄谷开来安排王正刚与赵东平协商后,王正刚通知工程所在单位将500万元直接汇入严志耕的公司,再由严志耕按照赵东平的要求,将500万元分别转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赵东平的昂道律师事务所。因此,该150万元系按照赵东平的要求转入李石生的账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响该笔款项由赵东平代薄谷开来保管,已被薄谷开来占有的事实的认定。至于32万余元的税款支出,属于薄谷开来、王正刚实施侵吞公款行为过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
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滥用职权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其系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其还将薄熙来提出此项要求的经过告知了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王廷彦,王廷彦的证言能够印证此节内容。同时,关海祥的证言还证明其向薄熙来汇报对王鹏飞调查以及王鹏飞将作为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情况后,薄熙来表示将与陈存根沟通取消王鹏飞的候选人资格;陈存根的证言也证明薄熙来告知其重庆市公安局正在对王鹏飞立案调查,要求不再将王鹏飞提名为副区长候选人;载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内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亦经过薄熙来亲笔签批。
2、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杰明的证言证明,其曾就重庆市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内容向薄熙来请示,经薄熙来同意后通知宣传部对外发布;证人车辉的证言证明翁杰明向薄熙来汇报工作后告知其薄熙来要求对外发布关于王立军正在住院休息治疗的消息,与翁杰明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周波、吴勇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周波将起草的微博稿报送给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来请示后再做决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可以发布,上述证言也可以印证翁杰明关于曾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的证言内容。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有关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这一事实的证据充分。
3、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在通知吴文康、郭维国到场的情况下,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并打王立军耳光;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并在明知未按程序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执意主持会议通过并宣布该免职决定;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拒不承认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因此取消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薄熙来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办案人员,足以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主观意图,并导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同时,王立军的证言证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违规免去公安局局长职务,身边工作人员亦被调查,其认为自身处境危险所致,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相关。此外,在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允许无权参与处置、且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相关联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无论其是否知道该诊断证明内容虚假,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况且,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王立军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仅凭薄谷开来的片面之辞即相信王立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诊断证明内容虚假的说法显然不合情理。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