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7、公诉机关未将薄熙来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的行为作为其受贿犯罪的谋利事项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贿事实中予以认定。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起诉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关。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受贿罪指控所提的上述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机票费用所对应的报销凭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确有瑕疵,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1343211元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
(四)
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1、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2、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