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史啸虎: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就在于这是一种归属不清的产权共同共有制度: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被人为分割而导致土地产权的不完整,而且,土地所有权行使人在法律上始终不明确。比如,宪法早已确定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究竟是什么?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抑或是自治组织?宪法没有说,而后续法律也没有解释清楚。如《土地管理法》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虽然说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是企业、公司抑或是合作社?我们的所有法律并没有说清楚。法律也说到村民委员会,但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而且不是法人,它如何经营管理集体土地资产?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颁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历经数次修订,但迄今仍未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人,致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始终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土地所有权的长期虚置使得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土地无法资本化和财富化,而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广大农户又因长期缺乏土地财产权而陷入愈益相对贫穷的困境之中。造成中国日益扩大的城乡差别和贫富悬殊以及内需长期萎缩的制度上的根源就在这里。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在进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时需要注意并避免一种错误认识和做法,那就是依然回避土地所有权而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使用权上做文章。比如,近年来各地政府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些地方大多是政府下文要求银行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发放贷款。这种以政府信用做担保硬性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做法也许暂时可行,但它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长此以往也会让政府背上沉重的连带债务。因此是不可持续的。其它还有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甚至办公司等等。这些做法都是违背市场商业原则的,后来也都不了了之了。
什么叫产权?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关系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总和,也就是完整产权。土地产权也不能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土地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很小一部分。现在土地流转中的每亩土地租赁费年仅数百元就是证明。如果我们依然刻意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进行确权改革,那么就可以说,我们这次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不成功的。现在有人不仅要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割裂开,甚至还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再创造出一个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说要进行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而且只会将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弄得一团糟。只有使土地的产权完整了才能形成真正的土地资产,才能交易、抵押和买卖,也才能被叫做土地财产权。当然,也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得到落实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