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诉讼制度是以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为其本质特征的。日本有位教授曾指出,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实质上是辩护制度发展的历史。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辩护权视为公正审判的核心内容。我国1996年和2012年两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改也都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及相关制度为主要内容,从而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取得重大进步。
济南市中级法院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的庭审是在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的半年多以后进行的,通过对庭审活动创举性的微博直播,人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一事实不仅彰显了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受到社会各界甚至海外媒体广泛的好评,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法院对该案在实体上作出公正的裁判。
辩护权是一个极其丰富、不断发展的集合概念。广义上它是由条件性的辩护权利、手段性的辩护权利、保障性的辩护权利等一系列诉讼权利组成的。在薄熙来案的审理中这三个方面都有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首先,在条件性的辩护权利方面,我们了解到在庭审前薄熙来有权自己选择、委托辩护律师,并与律师进行充分的会见、交流;同时通过律师的阅卷和办案机关召开庭前会议,他全面了解、掌握了检察机关对他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这一切为他和律师做好出庭辩护准备,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在手段性的辩护权利方面,不仅通过审判长的告知和律师的帮助,薄熙来了解自己在法庭上享有回避申请权、质证权、举证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等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而且还充分地行使了各项诉讼权利。其中最突出的是,他充分地行使了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权。法庭不仅使他有机会对控方出示、宣读、播放的书面证言、视频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且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质证权,还安排了多名重要证人包括正在服刑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使薄熙来本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机会当面向对被告人不利的这些证人对质、发问。这种做法在以往同类案件的审理中是很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