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质证过程中,薄熙来还要求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但没有如愿。对此,审判长依法向他做了说明。审判长表示此项要求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就已提出,法庭也已通知薄谷开来本人。但是,其本人不同意出庭。由于薄谷开来是被告人的妻子,在此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法庭是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的。应该说,审判长如此解释这一问题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我注意到,社会上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如果从理论上来看这些质疑声,应该说不无道理。但作为一个现实法律问题来看,审判长的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确实存在问题,那也是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更不是对薄熙来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对于立法上的问题,将来可以通过修法加以解决,而不能在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庭审活动中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们还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薄熙来本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而且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最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在辩护制度方面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具体表现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受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阻挠、刁难,或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办案机关乃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寻求救济,理论上称其为保障性的辩护权利。
应该说,在薄熙来一案审理中,由于其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他们并没有对庭审活动、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提出任何异议,更不用说提出申诉、控告了。相反,薄熙来本人多次对庭审活动表示满意,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表示感谢。在最后陈述中他表示:“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
薄熙来案的庭审已告一段落。庭审过程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如此,对薄熙来一案如此审判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该案本身,它使人们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