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问题
(一)缺乏抵押物仍然是制约农业信贷的重要因素。目前,受法律、制度或操作技术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户住房、农机具等农村资产还不能成为银行有效抵押物。一是法律障碍仍然存在。虽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尚未建立农村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和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农村资产价值低、处置难度大。土地经营权和林地通常面积较小、期限较短、流转欠规范、交易不活跃、利用途径受限,价值较低,金融机构处置难度太大、成本太高。四是缺乏相关金融产品。基层银行普遍反映,由于总行尚未推出相应的“三权”抵押信贷产品,基层银行无法开展相关业务。五是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登记程序复杂,效率太低。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普遍在50万元以上,资金需求十分强烈。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以儋州市为例,截至目前仅有绿色村镇银行对7家合作社的农业资金需求给予了贷款支持,其中6个以合作社理事长的房产作为抵押,1个由两位公职人员进行担保,获得贷款资金总计320万元,平均不足50万元。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财务账目、没有资金流水,无法判断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运营规模、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
(三)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无法有效降低农业信贷风险。海南省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保险机构不够积极、农户不够主动的“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状态。一是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风险无法化解,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二是保险机构缺乏竞争,基层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基层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很少,导致投保无人理、查勘定损慢、损失认定难、赔付到账时间过长等问题。三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偏低,农民购买保险积极性不高。四是农业保险覆盖面小,分散风险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成为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顾虑重重的原因之一。
(四)不良贷款率“化解难”抑制金融机构农业信贷积极性。不良贷款率是金融监管的核心指标,不良贷款率“化解难”是制约金融机构农业信贷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儋州农信社的卢主任说,“要调动银行支农的积极性,也应该急银行之所急,帮助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化解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良贷款率具有逐年累积效应;第二,不良贷款核销十分困难。
(五)涉农信贷统计口径不准确。调研发现在涉农贷款统计中存在统计口径不科学、涉农贷款的统计数远高于实际数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统计指标设置不合理,统计中将县域贷款都纳入了统计之内,这也掩盖了农业贷款增长慢的问题。此外,目前也未建立农业金融统计制度,还难以满足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决策信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