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擅自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不仅造成了承包方的损失,也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故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李某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高,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说法: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采光的标准,目前已有的审判实践是以房屋最底层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宅基上翻建新房虽经合法审批,但并非想盖多高就盖多高,他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