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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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