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两高”司法解释成焦点
案件虽然破了,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仍有很多。在该案中,主要涉案生产企业竟是证照齐全的企业,为何当地有关部门难以查到?为何如此多的“地沟油”能在1年多时间里通过重重检测而畅行12个省市?
一位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负责人称:“‘地沟油’的泛滥与相关部门的作为不够有关。”他说,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检验手段为辅。“在这个案件中,康润公司证照齐全,并不是散落在乡村的黑作坊,企业在生产什么,怎么生产的,有关部门难道真的不知道吗?”
案件的公诉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要重点查办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3日下午3点半左右,这起“地沟油”大案终于结束庭审。
因无法找到受害人,无法直接举证食用这类油品的危害,被告人仍以这类油品不是“地沟油”为由进行辩护。“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所用的动物原料仅仅是物理性状发生了变化,但它仍然是有使用价值的,它绝对不是一个废物。”被告的辩护人称。
此案件发生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而“两高”的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4日才正式实施。如果依据原来的相关法律来判决,量刑上可能相对较轻一些;如果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决,处罚就会更严格。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生产销售“地沟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能否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也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