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及行政执法委托程序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执法权委托给红塔区草山饲料站实施。
委托权限: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在石漠化草山、草地上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有权对违法使用草山、草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送红塔区农业局做出行政处罚;三、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研制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养殖户使用违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四、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与使用违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送红塔区农业局做出行政处罚。
委托时限:自二0一三年 一月 一日起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特此公告
红塔区农业局畜牧兽医股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