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司负责人: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指导服务。今年,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研究起草信用合作试点办法,选择一批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其次,推动赋予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协调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把开展信用合作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纳入合作社营业范围。第三,强化人才培养。鼓励合作社聘用金融相关专业毕业生或有银行从业经历人员,加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金融知识的培训。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合作的对象是资金,是特殊商品,流动性、趋利性和非理性较强,风险较大,必须慎之又慎,从一开始就要划好边界、立好规矩、规范运作。
记者: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但一些工商资本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旗号,长时间、大面积租赁使用农户承包地,挤占农民就业和发展空间,加剧土地流转“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如何防止这种情况蔓延?
经管司负责人:从大的方向看,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要鼓励发展。但必须注意的是,工商资本到农村,要鼓励和引导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于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使用农户承包地,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抑制“非粮化”,坚决制止“非农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这既是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一些地方围绕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农业部也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