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有证据证明”
媒体公布的庭审记录显示,薄熙来在法庭上多次声称:公诉人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大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其有罪。“外围证据”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薄所欲表达的意思应该是“间接证据”。在薄看来,仅凭这些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这种看法代表了一种非常普遍的对于诉讼证据的误解,即认为必须要有直接证据方可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误解不仅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非常有害的。以往的经验证明,片面依赖直接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恰恰是造成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备葜ぞ莘ㄑ系某J?,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不大于间接证据;尤其是在本案情形下,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对于受贿是否“明知”,直接证据只可能是被告人的口供,此种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比在其他案件中更为薄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尽管薄熙来不承认受贿事实,也不意味着其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唐肖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诉人收集到薄熙来帮助唐肖林找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以及给下面的各个主管机构批示等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薄熙来利用了职务之便。同时,又存在收受请托人贿赂和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并与本案有紧密的联系,而且证据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认定相应案件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在侦查过程中曾经作出有罪供述,其庭审过程中的翻供行为让很多人误以为其庭前供述亦随之失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庭前供述与庭审过程中的辩解均属证据之一,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经查证属实均可作为定案依据。翻供并不具有推翻此前供述的效力,翻供之后的陈述,也仅仅是诸多证据之一,其真实可靠性有待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价。因此,本案显然并非如薄所言仅有“外围证据”,其本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有罪供述便是典型的直接证据。
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第二个条件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其中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庭调查阶段的各项程序规则。法庭调查诸规则之核心精神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对各个证据展开实质有效的质证。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检验的证据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