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5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分别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ぃ肿由肿蛹喽焦芾恚肿咏隹诤投酝夂献鳎龀执胧?,法律责任及附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发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一是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较严重,需要完善种质资源?;ず屠弥贫?。二是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需要培育和构建能够激发自主创新的育种体制机制。三是植物新品种?;ちΧ刃。倜扒秩ㄏ窒笫庇蟹⑸?,需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ちΧ取K氖侵肿由芾砘方诙?,需要简化,有的审批事项需要下放。五是种业国际竞争力弱,做大做强需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六是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需要明确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七是法律责任范围偏窄,处罚力度偏小,需要充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80人次提出修改种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种?;しǖ囊榘?5件。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修改种子法的建议。2013年,修改种子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31个省(区、市)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说明》,种子法修改把握了五项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ぃ睦灾鞔葱?,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按照上述原则,新《种子法》着重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机构及有关管理制度、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