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沅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办理了两起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以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被采纳,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2月18日,镇沅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对田某等人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后,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羁押情况进行了动态跟踪审查,核实被告人田某确实患有高血压、心肌缺血、脑缺血等病症。镇沅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于今年2月20日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和评估。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并提出释放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3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盗伐林木罪依法被执行逮捕,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和评估。经核实,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确实家庭困难,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妻子外出两年多未归,小孩年幼,无人照顾,家庭较为困难。其本人在2010年盗伐的国有林30.24立方用于建盖烤烟房。因案件特殊,镇沅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释放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
镇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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