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需要指出的是,轮船并不包括旅游船。此外,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住宿
省内出差的,住宿费的标准则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办法》规定,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同时明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如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伙食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即除新疆、青海和西藏是120元外,其余城市均为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同时规定,出差人员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此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