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江苏频道报道,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4时15分夏兴润拨打120急救电话报告事故中有人受伤,请即派员抢救,并一直等候未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抽取了夏兴润的血样,经鉴定,夏兴润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10月2日事故发生后,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将当事人夏兴润带至连云区东方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抽取血样过程全程录像,并由医生、护士和民警签字确认后送大队送检室保存(三日内送检符合法律规定)。10月3日送检,10月4日刑警支队出具检测报告。
据了解,为避免事故认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总工程师等专家参与了事故鉴定,对双方负同等责任无异议。且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而夏兴润车子经过路口时,时速为53.7公里,不存在超速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对死亡一人的,只有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处罚。目前,夏兴润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而此事件中所暴露的家属加价赔偿、质疑鉴定结论、到公安机关闹市等情况,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诸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