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外限速监控须提前1公里“预警”
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修改稿),强化了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增加方便群众的内容,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限速监控设施应当设在明显位置,城市道路之外的限速监控设施还应当提前至少1公里警示,针对超速,草案修改稿还细化了超速情况及处罚标准。
在车行道发广告或乞讨将被罚款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保障安全出行和方便群众的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违法信息,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在3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并积极创造条件发送手机信息或者电子邮件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针对云南道路的特点,规定在交通事故多发的长下坡公路路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设置加水点。增加了对行人影响安全行为的禁止性及处罚规定,并加大了对一些违法停车的处罚额度,规定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违反禁止停放规定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否则,将处警告或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小擦碰”交管部门可不作事故认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车损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财产损失且未损坏公共设施的,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财产损失都在5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由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理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醉驾电动车罚款200—500元
针对电动车驾驶人,草案修改稿提出,违反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超速行驶,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